案例
张某将自有小轿车借给朋友刘某,后刘某驾车时撞伤行人A,行人A治疗结束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刘某一起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分析
关于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9条已经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结合本案例,只有张某在出借车辆给刘某时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