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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处理

案例

  董某驾车撞伤电瓶车驾驶人徐某,徐某治疗完结后,将董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在答辩时称,诉讼费用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均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如何处理?

分析

  对于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法律赋予了保险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之前提。《保险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标准问题,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加黑、加粗印刷,即是尽到了“提示义务”。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在其投保时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即是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如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商业三者险条款合同上的免责条款都是加黑、加粗的,即达到了证明其尽到提示义务的举证责任;如保险人能够举证《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正本)》中,或者投保单背面的“投保人声明”下方有投保人的公章或者签名,则应认定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如保险人明确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商业三者险免责即应得到支持。通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会有“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免责条款,因此结合本案,如果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对该条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则其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否则,保险公司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 13777433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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