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提供了食宿。员工在单位结束劳动后到食堂吃过晚餐,骑摩托车从工作地前往家里,途中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受伤。对于这起事故,当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员工应承担次要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大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员工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松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公司诉称,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不是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首先,当时员工已经在单位吃过晚饭,其并不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下班时间;其次,由于路途遥远,员工在厂里工作是按厂里规定包吃包住的,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应该是工作地点即厂房与食堂、宿舍之间的路线。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上,因此其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属于合理的回家路线途中,时间节点应当属在合理的时间,因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于其负次要责任,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被告经调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了食宿,值得肯定点赞,但这并不能成为禁止员工下班之后回家看看的理由,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员工常回家看看,也是人之常情。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