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13774334419  张律师
13818442524  夏律师
首    页 关于我们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评析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处理

>> 更多
交通事故中,怀疑对方碰瓷怎么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发生事故之后,是否需要留在原地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
男子随手扔烟头烫伤司机 引发交通
两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顶包逃逸
昆明三年来垫付救助基金逾一千万
女骑手嫌麻烦口头私了事故,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更多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一场车祸致妻子成植物人 平和法官
小伙车祸倒地无人理 奄奄一息自拨
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交通肇事

李X与王XX、X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律师 137743344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6号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XX。
  委托代理人许X。


  原告李X与被告王XX、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王XX、被告XXX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14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王XX驾驶皖L5XXXX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厂区内倒车时将原告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42,403.48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费48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270元、误工费11,998.8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8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603元、住宿费240元、鉴定费1,600元。请求判令上述损失由被告X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王XX承担。


  被告王XX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即送原告去医院救治,到医院后才报警,故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事发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不一致。其愿意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XXX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就诊时间在前,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时间在后,故对本起事故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皖L5XXXX货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及陪护费210元、约束带60元;住院伙食费按每天1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安徽省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误工费标准认可,但期限过长;营养费按每天15元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实计算,其余护理费按每天50元计算;交通费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不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王XX驾驶皖L5XXXX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厂区内倒车时将原告撞倒。事发后,被告王XX将原告送往上海市浦东医院救治,然后再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重度),经治疗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已构成XXX伤残,伤后给予休息18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


  另查明,皖L5XXXX货车在被告XXX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作相应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本院确认被告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王XX承担;被告X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经当庭核对医疗费收据,金额为42,193.48元(陪护费应计入护理费中),扣除无病史佐证的60元(购买约束带),本院予以确认42,133.48元。2、住院伙食费,按每天20元计算16天为320元。3、护理费,原告共需护理60天,其中3天按实计算为210元,其余57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2,850元,合计为3,060元。4、误工费11,998.8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原告的主张尚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为1,800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6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虽构成XXX伤残,但不等于其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本院不予支持。8、住宿费,该费用并非原告实际发生,故不应作为合理损失。上述损失合计104,928.28元,由被告XXX保险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104,928.28元;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元(原告李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2.50元,由原告李X负担173.5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XX负担1,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X

Copyright © 2014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手机:137-7433-4419;(微信号同手机号)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技术支持:新钥匙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10497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