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卢某、尤某诉保险公司竹山支公司车辆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卢某、尤某73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诉讼请求。
卢某是两轮摩托车车主。2008年9月13日,卢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卢某的外甥尤某(在校大学生),平时酷爱飙车,2008年12月28日12时35分,尤某驾驶卢某被保险车辆从竹山县柳林乡花坪村至柳林中学,行至236省道100km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田某相撞,致田某死亡。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尤某负全部责任。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事故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达成由尤某、卢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3000元的协议。保险公司接到该起案件后,认为尤某属无驾驶证被保险车辆,拒绝赔付保险金。因此,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卢某明知尤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强制性规定,将摩托车交给尤某驾驶而肇事引起的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同时,尤某无证驾驶被保险的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以作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