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廖明媚 王冲
2011年12月25日,王某驾驶福特牌小型客车,行驶至XX路口处时,与骑三轮车至此的潘某相撞,造成其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XX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强制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2012年5月18日,潘某起诉王某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9045.7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情分析:潘某系农业家庭户口,自2004年起在天津工作,并在河东区租房居住,但其并未办暂住证。代理律师认为,潘某在津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不同,潘某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较重,如果仅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要求赔偿,潘某获得的赔偿额将会很低,对潘某不公平。随后,代理律师指导潘某收集相关证据:1、请求潘某的工作单位出具其在津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2、请求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核实并出具居住证明。根据上述证据,代理律师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标准为潘某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各项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前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系天津市城镇,故按照2011年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判赔潘某残疾赔偿金,最终支持了潘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潘某为农业家庭户口,若按其户口性质主张残疾赔偿金,那么,原告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将比判决的金额少近2倍。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伤者是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尤其是常年在城镇打工的农民),我们要在主张权利时尽可能搜集其在城镇居住和生活的证据,以便为伤者争取到最大利益,获得赔偿。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