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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车祸多年后发病 怎么索赔?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当身体遭受交通事故的创伤后,相关的赔偿一般针对当下及可预见的损害进行。但是,如果在10年,甚至20多年后,身体忽然出现了疑似当年受伤造成的新病症,还能否索赔?在本文的案例中,有的当事人在间隔达26年之后追偿成功。法官分析,此类诉讼有两个关键点:诉讼时效和医疗鉴定。

        故事

        相似的案件 不同的结果

        两个案子,案情相似,结果却不尽相同:当事人都遭遇了交通事故,她们分别在时隔26年和27年之后,针对自己身体出现的新的病症提起了诉讼。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同,两个案件最终在赔偿(补偿)数额上区别很大。

        案例1:1981年10月,14岁的王娜骑自行车与另一名骑车人李某相撞。王娜摔倒后,右眼角被自己的自行车闸把扎入,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中枢性偏瘫、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等。

        交通队认定事故为双方皆有责任,双方当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除负担王娜伤后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再一次性给付她2500元赔偿。

        但26年后,王娜突发癫痫,肢体抽搐,口吐白沫,后被鉴定出与当年的交通事故有关,当年的眼伤构成七级伤残(共十级,最高一级)。经过诉讼,石景山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娜伤残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案例2:1982年10月,同样也是14岁的黄玲发生车祸,医院诊断黄玲为脑挫裂伤,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因肇事方被认定为全责,由其承担住院费并经协议一次性支付黄玲8000元。

        之后,黄玲病情恶化,继发癫痫、脑胶质瘤等病症,并于1997年发展为左半身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时隔27年,黄玲提起诉讼,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是,不能确定上述所有症状都与当年交通事故有关。

        但此案已过诉讼时效,黄玲面临败诉的风险。2009年12月,黄玲接受丰台法院调解,此案最终以肇事方补偿3万元的方式终结。

        关键

        诉讼时效最长20年

        是否超过有效诉讼期,是这类案件当事人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房山法院法官陈艳飞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效期为一年。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个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陈艳飞说,“如果被告提出对诉讼时效的抗诉,那么原告方就会面临失去胜诉权的可能,即官司可以打,但肯定赢不了,最终赔不赔得看肇事方愿不愿给。”

        关键

        医疗鉴定因果关系

        这类案件第二个关键问题,即法定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当年的创伤和多年后的症状”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医学上,存在创伤后多年一些病症才会出现的情况,“但是因为时间久,这类案例的鉴定有很大的难度。”代理过众多医疗案件的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因为人的身体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多年后出现的症状可能是因身体发育、自然衰老,或是生活环境、饮食习惯,甚至是一些轻微的磕碰造成的。

        如果没有鉴定出因果关系,就无法追偿,就可能需要自己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旦多年后鉴定为确定的因果关系,那么诉讼有效期就会重新计算,郑雪倩律师说,“因为新出现症状是新的损害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新症状出现的日期算起。”

        对策

        全面检查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多年后最容易出现新症状的部位多为大脑、眼睛和一些脏器。

        陈艳飞法官提醒说,身体遭到创伤后,不能简单地针对受伤比较严重部位进行检查,如果像头部或眼部等部位也受了伤,即便轻微,也应做全面检查。

        及时鉴定索赔


        陈艳飞法官说,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成年人遭受创伤后,身体损害程度,包括是否伤残,致残的等级、后续治疗、护理都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诊断、鉴定出来,要提起诉讼应注意一年的有效诉讼期。

        病历很重要

        陈艳飞法官说,如果是一名青少年,特别是儿童遭受创伤时,因为身体发育较快,医生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创伤带来的后续影响,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进而无法提供关于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等费用的索赔诉讼的依据。

        而此时,病历将成为当事人日后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病历上载有当年医院的医嘱:“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因此,一定要保管好当年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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