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羊城晚报地方版(广州)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明明只负次要责任,只因未买交强险,就要负担六成赔偿责任,这让林水中百思不得其解。羊城晚报记者2日从潮州中院获悉,这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日前二审审结,维持一审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林水中须承担交强险限额和自身责任赔偿损失共计16.6万元。
2013年4月28日傍晚,钟伟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饶平县新圩南山“劳荒埠”处,因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遇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导致车辆与对向由林水中驾驶假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伟华受伤。随后,钟伟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出院诊断为左小腿中下段离断伤。后经司法鉴定,钟伟华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为此小脚还安装了假肢。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钟伟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近27.5万元。饶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伟华对该事故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林水中存在次要过错,负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钟伟华遂诉至饶平县法院,要求林水中赔偿17万余元。饶平县法院判令林水中赔偿各项费用共16.6万元。林水中不服上诉。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驳回林水中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