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而该车超过了年检期限,未按期进行年检,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期年检拒赔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井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29000元。
车辆车祸前未年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4年7月,关先生为其自有的小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14年12月,关先生驾驶涉案货车与井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轿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先生驾驶的涉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关先生所有的小型货车的年检期限为2014年11月25日,但关先生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次日,关先生将该车辆送至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因关先生驾驶的小型货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绝赔偿。因赔偿事宜,井某、关先生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井某遂将关先生、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关先生、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29000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关先生驾驶的小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根据事故认定,井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9000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27000元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虽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为合格。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涉案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关先生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被告对上述保险事故的原因也不持异议,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年审手续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对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对保险公司以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井某车辆维修费29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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