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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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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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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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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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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案例评析

这些“低级错误”是怎样发生的?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很少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但有一类案件例外,这就是交通肇事罪。每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都有一个甚至多个鲜活的生命逝去。近日,长宁法院对两年来审理的24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了分析,法官希望,逝去的生命能够唤醒人们更强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1马路杀手”,请别急着上路

  人们把刚取得驾照就急着上路“过把瘾”的新司机称作“马路杀手”。这话听起来有点夸张,但是,如果新手在路上毫无警觉,或者遇到意外惊慌失措,那么,“新手”完全有可能在瞬间成为“杀手”。新司机,请别急着上路!

  去年3月20日下午,张兰驾驶一辆红色奥迪轿车沿天山路由西向东行至遵义路右转时,一辆电动自行车“大弯小转”迎面驶来,张兰向左打方向盘避让,但车身还是蹭到了电动车。慌忙中张兰急踩刹车,不料车子却突然加速。随即传来一声巨响,对侧人行道上一根铁质电线杆轰然倒下。不幸的是,同时倒下的还有行人夏老伯,而红色奥迪则车身90度旋转后停在人行道上,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虽经全力抢救,62岁的夏老伯还是在3天后不治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张兰错将油门当刹车,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负主要责任;电动车主违规行驶,诱发了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夏老伯没有事故责任。此时,张兰取得驾照不到一个月,红色奥迪尚未上牌照,临时牌照则已经过期。面对惨剧,张兰泪水涟涟。今年2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兰作出判决。鉴于张兰系自首,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判处张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专职司机,切勿麻木不仁

  会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了,但驾驶员作为一项职业,在三百六十行中的地位并未削弱。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24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有12起案件的被告人是职业驾驶员。他们肇事的原因大都属于“低级错误”,这不由得让人心生呐喊:职业司机,切勿麻木不仁!

  48岁的彭荣是环卫公司驾驶员,有10多年驾龄。去年9月17日清晨,彭荣驾驶环卫车沿长宁路由西向东行驶,来到芙蓉江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由于清晨行人和车辆都比较少,彭荣自信没有问题就直接开了过去。可就在这时,同向骑行的一辆自行车突然斜穿长宁路,环卫车刹车不及撞倒了自行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骑车人姚某不幸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彭荣闯红灯的行为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庭上,彭荣的头一直低着。法官问:“为什么红灯没有停车?”彭荣答:“我以为不会有事的,谁知……唉……”综合考虑彭荣具有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以及事发后单位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等情节,法庭依法从轻判处彭荣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3“另类”肇事,后果同样严重

  依常识判断,交通肇事应该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然而凡事都有例外,驾驶的机动车并未行驶,肇事有点“另类”,但后果同样严重。

  2010年4月30日,姜国卫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客车来到番禺路近法华镇路约200米处停车,想到对面小店买瓶水喝,下车后想起未拿钱包又返身到车里取钱,再次打开门下车时,只听“砰”的一声,一辆燃气助动车撞上了左侧车门,骑车人彭某摔出3米多远倒在地上当即不省人事。7天之后,彭某因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姜国卫停车开门时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姜国卫在家人的帮助下,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姜国卫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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