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事故中直接参与者,熟不知建房占道堆沙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房主也要担责。近日,沙田交警大队对一起小汽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认定:小汽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不负事故责任,而事发路段旁边建房工地因占道堆沙,房主负事故次要责任。
日前在稔洲水上村云来百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与一步行的老年男子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倒地受伤。据小汽车驾驶人张某陈述,当时,他驾驶车辆从沙田回虎门,一直是靠道路右侧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时,由于前方路面有一沙堆阻碍通行,他于是往左打方向盘,此时由于对面来车刺眼,当他发现车前有个行人时,已经来不及避让,导致车辆将行人撞倒在地。经交警勘查,该路段虽然平直,晚上有路灯照明,但沙堆占用路面最宽处达7米,且未设置警示标识,确实影响安全通行。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没有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房主占用道路堆放杂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