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东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投保时行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可否免赔商业三者险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8日,刘某通驾车造成李某东受伤。涉案小车的检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投保人于2015年4月10日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投保时车辆已过检验有效期。李某东就其各项损失费用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以涉案保险条款写明了“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抗辩免赔。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赔事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案涉保险条款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但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在保险公司承保时已过有效期,保险公司承保时已经处于免责状态,但保险公司仍承保并收取了相应的保费,现又以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已过检验有效期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的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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