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6日,任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行人把某某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某某驾驶的共享单车所有人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P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把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P保险公司赔偿18171.2元。
【裁判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因侵权行为致把某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辆,把某某系行人,酌定任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把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系案涉车辆的车主,但不是侵权人,亦无其它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无需对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把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P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部分,由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P保险公司赔付把某某10860.19元。
张律师 13774334419
夏律师 13818442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