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快递业发展迅速,很多快递公司招用职工时,要求职工自备送快递的车辆。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快递公司负责赔偿,还是由职工个人进行赔偿?2015年5月1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厘清了人们的诸多疑虑,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
■案件:
员工垫付赔偿款后向单位追偿
阿光(化名),1988年出生。2014年5月入职石家庄某物流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工种是快递员。2014年11月13日,阿光驾车到正定县正定镇一客户送快递,在返回途中,行至正定镇河堤路斜角头村南,与骑电动三轮车的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章女士死亡。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阿光与章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过县交通事故科民警调解,阿光赔偿章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整,其中,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理赔,阿光称自己垫付了5万元赔偿。
处理完交通事故,阿光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正定县人民法院。他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不闻不问,拒不赔偿死者家属。自己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请求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5万元。
■说法:
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42657元
以“追偿权”为案由,正定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
公司向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由公司赔偿。主要理由,一是,阿光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并不是公司车辆,阿光驾驶的车辆也用于非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并非职务行为。二是,阿光的赔偿超过了法定赔偿额度,超出部分应由其本人承担。三是,不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违规操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10000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后,阿光隐瞒未报。
法院审理查明,阿光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快递投递单、与收件人通话记录及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死者章女士的户口虽在农村,但其在县城内拥有楼房,且长期在县城居住,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符合相关规定。阿光支付赔偿21万元整,后保险公司向阿光理赔167343元,阿光实际支付金额为42657元。
法院认为,阿光“发生事故时是职务行为”;阿光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故公司应承担阿光职务过程中造成该事故的责任”;阿光“赔偿死者亲属21万元没有超出合法的范围”;阿光对公司有追偿权。2015年5月1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阿光42657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提醒:
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职工行不通
阿光驾驶自己的车辆为公司客户送快递件,是执行工作任务,目的是实现公司利益。《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阿光虽是侵权事实的行为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人,用人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人。对于职工阿光支付的赔偿费用,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呢?《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快递公司而言,将交通事故风险转嫁给提供车辆的职工行不通,正确的方法是为职工投保充分的商业保险,才能化解经营风险。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