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交通事故本属意外事件,如果因此动手伤人就非常不理智了。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易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八千余元。
2014年3月31日16时许,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易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随后,摩托车又与准备左转弯的轿车发生刮擦,致摩托车车主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易某与坐在轿车里的王某、刘某均下车观察情况,王某、刘某指责系易某的车先将摩托车刮倒,以致摩托车再次与其乘坐的轿车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易某则认为系轿车引发交通事故,然而王某、刘某一气之下之用手掌、拳头、脚等打向易某。
易某被打伤后,入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右侧乳头)、口唇挫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病变等症。
针对上述殴打、伤害行为,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刘某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易某也将王某、刘某告上法庭,追求赔偿。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人王某、刘某未能冷静平和依法处理,而是出于气愤打伤原告,应对原告易某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名被告故意殴打原告,在两被告殴打过程中,原告未还手,通过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原告对两被告的伤害行为存有过错,故不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