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院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崔,新绛县某村人,经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辆车是崔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运公司购买,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为做生意方便,崔雇用司机杨开车从事煤炭运输。
2013年6月5日,杨出车拉煤,路遇家住新绛县的王。王提出搭便车,杨同意后,王坐在副驾驶座上。当日4时许,杨驾车在临大线行驶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后,撞至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上。这起单方事故造成杨受伤,车辆和护栏损坏。更为不幸的是,王被甩出车外被煤炭掩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无责任。
后来,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的家人将崔、杨、某汽运公司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王家人的损失。同时,判决一审诉讼费中的9220元由崔负担。判决生效后,崔拒不履行判决。
上述这起案件的开庭地点,是尧都区法院。鉴于崔的住址及财产均在新绛县,不久前,尧都区法院发函委托新绛县法院执行。执行干警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崔,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同时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崔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及时缴纳了执行款。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