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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南宁日报

  明年,我市轨道交通1号线将开通运营,目前全市在建地铁项目正在全速推进。与此同时,地铁的运营安全保障也上升到法律层面,今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加强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检者可拒绝其进站,并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主体发起讨论。


  鼓励地铁出入口与周边商业互通

  目前,广州、武汉等国内很多城市的地铁口都与大型商场负一层相互连通,市民出行更加便利,行人可以在换乘的路上直接逛商场、就餐,另一方面,交通带来的人流直接就是强有力的客流保障。

  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这一规定,可以为轨道交通建设节约成本,最大化合理利用空间,不需要单独建设轨道的出入口、地下空间等,而那些坐落于地铁口周边的大型商业,自觉承担了一种城市客厅的属性。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这意味着,建筑项目业主既享受了增加的面积,但又不因为容积率的增加而需多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成本。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防患于未然

  地铁作为一个公共安全设施,对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地铁之内发生的安防事件不断为各个城市的地铁安全敲响警钟,公众认为,在地铁站台安装安全防护栏等保护措施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作为流动性非常大、人员大量聚集的公共场所,轨道交通需要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来实现全程、全方位的安全防范。事实上,从国内外已部署应用的情况来看,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安全检查规范更细化确保运营安全

  草案修改稿规定,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车人员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为确保乘车安全,安全检查人员要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明确,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故停运可原价退还票款

  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没收相关证件,并处全程票价五倍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违法行为是否授权运营单位处罚

  草案修改稿对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提出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如禁止在地铁的车厢内进食,禁止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等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审议过程中,针对处罚主体的设定产生了不同意见。地铁内的禁止行为发生了,谁来处罚?是由行政部门处罚还是授权轨道公司?草案修改稿给出了两个方案,希望社会各界参与讨论,给出意见。

  此外,对于地铁内的违法行为,除了目前法规草案规定的以外,如果你认为还有哪些行为需要禁止的,也可以一同参与、共同讨论。

  遇危急情况可停止线路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严重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组织疏导。

  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张律师 1377433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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