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山东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检察官在费县检察院派驻费城检察室开展公开宣告,通过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一起长达3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被张某骑摩托车撞伤,经鉴定,赵某两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的摩托车受赠于吴某,获赠后已经驾驶将近一年,但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仍然是吴某,没有进行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并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一审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不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亦认为吴某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不服法院判决,提出抗诉申请。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吴某将车辆赠与并交付给张某,张某已经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原车主吴某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应该作不支持监督决定。但是本案已经过了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如果单纯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赵某将因此拿不到案件的赔偿款。赵某和其老伴一直打工供孩子上大学,生活十分不易。
考虑到这一情况,本着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民行一处负责人要求案件承办人尝试做双方调解工作,促进和解结案。在督促张某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承办人耐心安抚申请人赵某,将吴某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从情与理的角度进行细致解释。经过多次调解,张某同意赔偿赵某损失15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旅途遥远,该省检察院民行一处派员赴费县进行检察宣告。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将宣告地点选在了离双方当事人住址都比较近的费县检察院派驻费城检察室。向对方宣告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被申请人张某的家人将案件赔偿款交付给了赵某。
“谢谢你们,真正把我们的事情挂在了心上”。申请人赵某对省检察院所做的工作十分感谢。被申请人一方也表示满意,“办案人的工作,让我承担起了责任,通过赔偿,我也摆脱了多年的心理包袱”。案件的办理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