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2至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 法官建议
结合此次发布的案例,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公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注意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应留存急救、护理等相关费用的票据,收集、开具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的证据;应留存反映受害人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费用的证据材料;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亡伤残类赔偿金的索赔额较大,赔偿权利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伤残鉴定应在全部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如果选择诉讼维权,建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 司法观察
提升裁判质量 化解尖锐冲突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是侵权案件的最主要类型,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和妥善处理纠纷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大多后果严重,既包含了人身损害又包含财产损失。在人身损害中经常涉及致伤、致残、致死的情形,而财产损失中涉及车辆价值等,数额较大。当事人面对重大的人身、精神和财产损失往往情绪激动,冲突尖锐,矛盾容易激化,案件调处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涉及到如何妥当处理侵权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如何准确判断责任主体;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合理确定损失类型和范围;如何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诸多重大问题。
近年来,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实施与完善,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更为清晰明确,裁判尺度日趋统一,裁判质量日益提升。同时,对广大公众而言,自身的行为界限、权益保护范围和权利救济方式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加强对道交案件的公正审理,北京一中院法官将道交案件作为最重要的案件类型加以对待,有效地实现了审判、调研和矛盾化解三位一体的协调推进。他们实施专业化、类型化和精细化审理模式;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单位建立了长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对涉道交保险理赔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向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函;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和方式,公开典型案例,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引导。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