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张某与王某结了婚,婚后第2年,张某生下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0日,王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张某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9万元。王某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张某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刘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父母将张某告上法庭。
家人所得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王某结婚成家后,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其妻子和女儿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王某的妻子张某和女儿只需给王某的父母支付4.2万元,其余14.8万元由张某和女儿所有。
张律师 1377433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