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竟然约定私了,结果肇事者反悔,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5月28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黄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合计3.2万元。
2月24日上午,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农民徐某赶罢集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明港至临泉路口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宋某发生碰撞,把黄某撞翻在地,导致右腿骨、右侧肋骨断裂及脑震荡。事故发生后,双方竟约定私了,宋某同意为黄某支付一切医疗费用,结果黄某没有向交警报案。宋某将黄某送至正阳县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黄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后黄某又转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黄某又找宋某支付此期间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宋某则反悔,拒绝支付。
此时,黄某才向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事故责任认定。可因时间已过一个多月,事故现场已不存在。黄某又没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交警部门便决定不予立案。
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黄某认为宋某不讲信用,宋某则认为黄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无奈之下,黄某只好到正阳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283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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